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廖政勝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