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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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交簡字第8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福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鍾福源、(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 鐘福其 、(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
主文欄記載之「鍾福源」應更正為「鐘福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92年11月21日所為之92年度交簡字第895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記載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主文欄記載之姓名,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昇宏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