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審金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金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堤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109年度偵字第14659號、109年度偵字第15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提領時間欄之日期應更正為「109年3月3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由原審法院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5提領時間欄第2、3、4目之日期均誤載為「109年3月『3』日」,顯然有誤,然此錯誤經核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蔣文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靖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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