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80號聲請人 李勝凱 即被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然有收到開庭通知仍沒遵期到庭,但本案事證未明,被告犯罪嫌疑不足,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㈠本院前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有證
人即購毒者偵查中具結之證言可憑,而被告前經本院第一次拘提到案予以限制住居後,未遵期到庭應訊,再經本院第二次拘提始拘獲到案,足見被告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並有逃亡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執行羈押。
㈡被告雖以前詞聲請具保云云。然被告於本案偵查中係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佈通緝後始緝獲到案,經該署檢察官起訴後,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3日準備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經本院第一次拘提,被告於105年8月27日拘獲後,經本院予以限制住居,惟本院於105年9月8日準備程序,被告仍經合法傳喚而未到庭,再經本院第二次拘提,始於105年9月16日拘獲;且經本院審閱本案卷證資料判斷結果,認為被告於本案所涉犯罪情節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不宜以具保代替;又本件被告並無應具保停止羈押之法定事由,則聲請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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