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94號債權人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編號1、編號2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簡易庭法官范乃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84,098元│97年11月14日│百分之3.225│97年12月1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58,333元│97年11月14日│百分之3.537│97年12月1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141,202元│97年11月14日│百分之3.737│97年12月1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