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八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四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愷他命貳顆(毛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因受處分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四九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受處分人所持有之毒品愷他命二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規定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且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對持有第二級毒品並定有處罰規定,顯見大麻係違禁物,另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該條例雖未處罰單獨持有第三級毒品之行為,然既屬第三級毒品,且依該條例之規定,凡製造、運輸、販賣、引誘他人吸用及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均有處罰明文,足證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屬違禁物甚明,(九十年度台非字第一二一號著有判例可參),僅持有第三級毒品可罰性較低,依比例原則,予以除罪化而已,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