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一五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三一六號、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肆肆公克(包裝重零點貳貳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該案扣得海洛因毛重0點六五公克,因持有人即被告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海洛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八0七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本件查獲被告時所查獲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0點六五公克,驗餘淨重0點四四公克(包裝重0點二二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可佐,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就扣案之海洛因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