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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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提存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4號異議人祭祀公業 吳從子旺 法定代理人 吳富陞 上列異議人與提存人 吳文聲 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民國107年6月21日桃院豪所106年取字第1277號函駁回領取本院提存所104年度存字第1478號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壹、程序方面:異議人雖以吳富陞為法定代理人具狀提起抗告,然本件為非訟事件,本院不實質審查其法定代理人之合法性,為利進行本件抗告程序,暫列吳富陞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意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聲請領取本件提存物時,業已提出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亦即經全體派下現員過半數同意選任吳富陞為管理人,並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下稱楊梅區公所)於民國(下同)106年6月30日准予備查之函(下稱系爭備查函),該備查函乃有確認效力之備案公函,是吳富陞自有權代理異議人領取提存物。詎原處分竟以「吳富陞是否具有異議人管理人乙節尚在訴訟中」為由駁回異議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於法無據,爰依法異議。
二、按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權人如應為對待給付時,非有提存人之受領證書、裁判書、公證書或其他文件,證明其已經給付或免除其給付或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得受取提存物,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應具備其他要件時,非證明其要件已具備者,亦同。受取權人領取提存物如應具備其他要件時,應提出已具備其要件之證明文件,提存法第21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2款後段定有明文。次按祭祀公業法人應設管理人,執行祭祀公業法人事務,管理祭祀公業法人財產,並對外代表祭祀公業法人,為祭祀公業條例第22條前段所明定。
而受取權人聲請領取提存物,如為親自領取,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提出法人或團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證明文件,辦理提存及領取提存(款)須知乙㈡亦有明文。準此以解,受取權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提出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或提存人於提存時附加之證明文件始得領取。而提存事件係屬非訟程序,提存所就有關實體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固無審查權限,惟仍應就個案提存事件依提存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為形式上審查,認定當事人究有無合乎領取提存物之要件。
三、經查:㈠提存人吳文聲前與異議人就坐落楊梅市○○段178-6、178-
1、179-15地號土地訂有租賃契約,而應給付異議人104年之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因異議人之管理人為何尚有爭執,尚未產生合法管理人,拒絕受領上開土地租金,致提存人無法給付,故向本院提存所聲請提存上開地租(下稱系爭提存物),經本院提存所以104年度存字第1478號清償提存事件准予提存在案,並於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清償提存-對待給付之標的及其他受取提存物所附之要件」欄載明「提出祭祀公業吳從子旺在主管機關登錄合法管理人之文件後,始得領款。」之受取要件。異議人嗣於10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存所聲請領取系爭提存物,並提出公告遺失提存通知書聲請狀、系爭備查函、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影本,後經本院提存所命異議人補正足資辨別合法管理人之證明文件,經異議人提出規約及派下代表會議紀錄,本院提存所形式審查後,認系爭備查函不具確定私權效力,且經第三人 吳火土 向楊梅區公所請求撤銷,又第三人 吳富乾 、 吳富祥 、 吳富俊 等人已對吳富陞提起確認對異議人管理權不存在訴訟,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744號審理中,規約及派下代表會議紀錄亦非現行有效文件,難認吳富陞確為異議人之合法管理人,故駁回異議人領取系爭提存物之聲請等請,業經本院核閱各該卷宗無訛。
㈡本件吳富陞以異議人管理人身分向本院提存所聲請領取系爭
提存物時,固已提出系爭備查函以證明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就異議人選任吳富陞為管理人一事已同意備查,惟該「備查」僅係使公所知悉該次選任過程及結果,由公所就相關文件為形式要件審查,公所對此並無審酌實體權利義務之權限,亦未實質審查管理人之合法性,該備查函是否符合提存人要求之「提出主管機關登錄合法管理人之文件」,即有疑義,而異議人所提之規約及派下代表會議紀錄,核非系爭備查函之審查依據,是否為現行有效文件,亦堪存疑,況第三人吳富乾等人業已提起確認吳富陞對異議人之管理權不存在訴訟,現於法院繫屬中,業如前述,則吳富陞是否為異議人之合法管理人,確屬有疑。
㈢是以,本院提存所形式審查卷內事證後,以無法認定吳富陞
是否為異議人之合法管理人為由,否准異議人領取系爭提存物,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