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先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先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吳先益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先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3.041時50分許│104.06.0114時44分許│104.06.0113時39分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字│新北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2734號│第2734號│字第2734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02.25│105.02.25│105.02.25│├─┼──────┼──────────┼───────────┼──────────┤││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號│105年度審易字第28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5.03.29│105.03.29│105.03.2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已│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定刑有期徒刑8月)台│第1692號│字第1692號│││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692號)│││││(已發監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先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11.20晚上7至8時│102.09.30凌晨4時4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3706號│27226號││├─┬──────┼──────────┼───────────┼──────────┤││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3.09│106.04.27││├─┼──────┼──────────┼───────────┼──────────┤││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464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49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4.08│106.04.2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字第961號│9441號││││(尚未執行)│刑期屆滿日107年5月7日│││││(繩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