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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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7號聲請人 王林淑惠 代理人 王證棋 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裕煒 代理人 謝佳容
王雅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因給付照顧費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三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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