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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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原告 謝何秀鳳 被告 蔡仲浩 被告兼法定 蔡朝欽 代理人被告兼法定 陳玉琇 代理人上列被告因民國103年度軍訴字第4號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張鶴齡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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