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81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清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清燕於民國93年5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107年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45,863元,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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