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3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 戴家霈戴嘉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陸萬壹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幣三萬壹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書記官謝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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