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3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交簡字第31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駱亞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62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駱亞菲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部分: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4行原記載「自民國
108年11月1日18時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家中飲用啤酒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近23時許,…」等語部分,應予更正為「自民國108年11月1日18時許起至同日20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其住處飲用啤酒後,明知飲酒後已影響正常操控車輛之能力,駕車將足以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竟基於飲用酒類達相當程度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56分前某時,…」等語。
㈡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張、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表單1份(見速偵卷第71至75頁)。
㈢理由部分
1.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2.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1毫克,將嚴重減低其駕車之注意力及操控力,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竟仍於飲用啤酒後於深夜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危及往來人車之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並碰撞被害人 林志明 之自用小客車,其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詳如速偵卷第27頁所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262號被告駱亞菲(大陸地區)
女36歲(民國72【西元1983】
年0月0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里00鄰○○○路00巷00號護照號碼/居留證號碼(或其他證明
文件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駱亞菲自民國108年11月1日18時許起,在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家中飲用啤酒後,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可能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而仍於同日近23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22時56分許,途經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與水湳路口處,不慎與林志明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車禍,為警據報至現處理,並測得駱亞菲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駱亞菲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並經證人林志明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相片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檢察官陳建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