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6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6199號債權人昀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政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黃雅萍,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債權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正確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表明欲請求之利率,如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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