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拍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拍字第545號聲請人乙○○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之債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貳仟元。
㈡聲請拍賣標的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