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陳嫌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平和 、 謝平章 、 謝文貴 、 謝文傳 、 謝文隆 、謝坤勇、 謝坤男 、 謝茂桐 、 莊玉玲 、 謝佳瑞 、 謝萬 利、 謝萬榮 、 謝定 宸、 莊景 月、 莊景文 、 莊景元 及 謝慶耀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萬2,856元(計算式:4266.07×3200×18/72=0000
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4,8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更正被告謝萬「立」為謝萬「利」(原告書狀所載 謝萬立 有二人)、謝定「辰」為謝定「宸」、其中一莊景「文」為莊景「元」(原告書狀所載莊景文有二人)及坐落屏東縣○○鄉鎮○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