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戴芷芸 被告 周進益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 周弘澤 即 周郁富 、被告周進益等二人發給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22,539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624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9,124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許珮育法官宋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