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反請求原告 莊宸帆
莊梅玲 莊韻霏 兼上三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明華 上列上訴人等與 鄭惠玲 、 莊梅琪 、 莊梅園 、 莊明勳 間分割遺產、與鄭惠玲確認婚姻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分割遺產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44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之規定,應徵收14,535元;至於確認婚姻無效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4,500元;合計共19,03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