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4號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即反請求被告 鄭惠玲 原告 莊梅琪 原告 莊梅園 原告 莊明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即反請求原告 莊宸帆
莊梅玲 莊韻霏 兼上三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反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於
109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遺產中存款總額之合計,即「25,0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5,042元」。
理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 莊來榮 之遺產關於存款部分,即:⑴陽信銀行石牌分行、11,300元,⑵台北富邦銀行天母分行、3,742元;將其總額記載為「25,042」元,與實際之「15,042」元不符,顯係誤寫,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張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