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信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3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一百零二年度易字第七十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信義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易字第70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所涉竊盜罪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撤銷前揭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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