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1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1477號債權人築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1.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2.釋明巨佳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順福營造有限公司之法人格同一性,經本院民國97年6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