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交易字第46號過失傷害案件(偵查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1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何燕蓉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