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9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9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有多次毒品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附卷可按,素行非佳,詎仍不知戒除毒癮、潔身自愛,復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可取,所為嚴重危害自己身心健康,造成社會問題,所生危害非輕,暨犯罪後仍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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