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19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禎 律師複訴訟代理 張宗存 律師人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法 官 蘇姵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d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