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李同和 被告王在新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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