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2號聲明人乙○○上列繼承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開始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定有明文。次按,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修正前之民法115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甲○○○於87年6月14日死亡,惟聲明人遲至97年1月4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限定繼承,其為限定繼承之聲明,顯已逾法定三個月之期限,復無從補正,依前揭規定,其聲明限定繼承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本件聲明限定繼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