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易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交易字第2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