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司繼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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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司繼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補字第109號聲明人甲○○
丙○○被繼承人乙○○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于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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