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滿康選任辯護人王怡惠律師
江帝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79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自民國101年9月1日起擔任駐桃園縣龍潭鄉(現改制為桃園市龍潭區)大漢營區陸軍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指揮部作戰模擬處上校副處長,告訴人甲○(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則自102年12月16日起擔任上開指揮部之上尉電腦修護維護官,與乙○○間為長官與部屬關係。詎乙○○竟基於意圖性騷擾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4年5月19日某時許,在其上開指揮部辦公室內,趁甲○向前伸手欲取回置於其辦公桌上之公文,不及抗拒之際,伸手觸摸甲○之胸部,甲○受驚嚇隨之將乙○○之手推開。
(二)於104年5月29日下午某時許,在上開指揮部第三會議室內,趁與甲○獨處且不及防備之際,自後方伸手環抱並觸摸甲○之胸部,甲○見狀驚覺大叫,乙○○始跑離現場。
(三)於104年6月3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上開指揮部辦公室內,見甲○向其報告業務完畢欲往門口離去時,先起身站於甲○後方,並叫住正要離開之甲○,趁甲○回頭不及抗拒之際,以左手環抱住甲○,再以右手觸摸甲○之胸部,並親吻甲○之左側頸部,並向甲○言以:「妳好香」等語,甲○驚嚇隨之將乙○○推開,並逃離該辦公室。
因認被告涉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意圖性騷擾罪嫌等語,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記錄表各1份為憑,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