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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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小字第2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苗小字第268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蔡宗翰 被告 田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僅記載判決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並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