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435號債權人 陳秀氣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美玉黃錫斌 之繼承人、 黃銘信 即黃錫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美玉即黃錫斌之繼承人、黃銘信即黃錫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經查債務人均業已聲請拋棄繼承,並經本院95年度繼字第959號准予備查在案。非黃錫斌之繼承人,債權人與之未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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