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5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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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57號原告 詹丕顯 上列原告因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一案,提出聲明異議,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及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補繳裁判費。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於聲明異議狀所述之逕行舉發違規停車單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具狀敘明是否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並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且載明起訴之聲明。若原告尚未收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則應俟收受該裁決書後,於30日內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並未記載被告及其代表人之名稱、地址,原告應具狀補正。
四、原告若係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提出起訴狀並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五、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曉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