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方全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雄宋祺張惠立江振義張祺祥 、林玲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仟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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