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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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2號原告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義忠 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年4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