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5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昌証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昌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昌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1年9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臺中高分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應予更正),在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96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①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2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繼經臺中高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下稱第②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4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定(下稱第③、④案);又於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緝字第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下稱第⑤案);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緝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第⑥案);又於100年間因脫逃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下稱第⑦案);同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月確定(下稱第⑧、⑨案)。上開第①至⑥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5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上開第⑦至⑨案,嗣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嗣經臺中高分院以101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其於100年4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8月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