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48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陳鴻興 (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已死亡(死亡日期為民國99年12月5
日),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無當
事人能力,且此一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元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後提起上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
0元。
書記官詹于君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