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呂志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萬福 間共有物分割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李萬福之全戶戶籍
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陳報本院,並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同時載明追加被告之姓名、真正住居所,暨按其人數提出訴狀
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及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
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萬福已死亡,然未將被告李萬福
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依上揭規定,本件起訴並非合法,
且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書記官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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