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
和解筆錄原告 郭玉輝 被告 陳文祥 上當事人間106年度交附民字第65號就本院106年交易字第14號業務過失傷害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23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官鄭銘仁書記官謝怡貞通譯黃昭榕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如後:
原告郭玉輝被告陳文祥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郭玉輝被告陳文祥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陳文祥願給付原告郭玉輝新臺幣五萬元整,給付方式
為自106年5月10日起每月10日給付新臺幣二千元至全數清償為止,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匯入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
㈡除前項給付外,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所生請求均拋棄。
㈢就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原告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四、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郭玉輝被告陳文祥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謝怡貞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