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吳展宏 法定代理人 吳秉翰 訴訟代理人 顏雅嫺 律師臺南市○○區○○○街○○○巷○○號被告 黃世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56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孫淑玉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