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陳淑芳 被告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主( 吳佳晉 )
一、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10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據原告之聲請(參見本院106年4月19日電話紀錄),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爰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陳鈺雯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得抗告。
書記官吳幸芳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