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48號原告 曾碧珠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 律師被告 黃志德
陳宜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0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婕宜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