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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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582號原告 王文博 被告 黃哲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以112年度訴字第89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鄭雁尹法官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廷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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