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原告 方雅英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 律師被告 陳義傑
楊智翔
柯明祥
張晉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等案件(被告 張正毅 部分前經本院裁定移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經原告方雅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鄭勝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月秋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