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簡字第5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許智茵
黃志豪
被 告 洪美惠 原住澎湖縣.
黃如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
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