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大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施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鎮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簡字第2374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000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3,6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