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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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惠州永捷高分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文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國樑 、 莊永賀 、 莊豐如 、 吳浚杰 等,因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3,535,174元〈5.01(匯率)0000000.57(人民幣)=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2,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