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02號聲請人 劉天倫 即 劉正渠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瀅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4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訴外人劉正渠所有,其已於104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有聲請人、 劉鮑淑惠 、 劉沁娥 、劉沁娟、 劉沁元 ,已就所繼承之財產辦理遺產分割,由聲請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遺產協議分割同意書。又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4年8月29日刊登新聞紙,有該新聞紙1份附卷可佐。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5年3月1日屆滿(末日105年2月29日為假日,延至次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