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981號聲請人 黃政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黃政文因深怕因果輪迴而已經供出詐欺集團之上手及其下車手,並無再犯之虞,其妻方羿蓁現將臨盆,僅由行動不便之高齡祖母照料日常生活,聲請人請求交保在外以照料其妻,將來絕對會配合審判及執行,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假冒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犯行,並有卷內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手機資料翻拍照片、微信通話內容譯文、車手提領贓款畫面照片等證據為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與其他成員組成詐欺集團後,於起訴書所載期間內多次以相似手法對不特定人為詐欺之行為,詐騙金額總計高達數千萬元,被害人數近200人,被告負責收購人頭帳戶、指揮車手、收取車手所提領之款項,可謂詐騙集團重要角色,對於詐欺集團之分工及具體運作方式均相當明瞭,足認被告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即便其所屬之詐欺集團部分成員已遭查獲,仍極有可能再藉相同手法對無辜民眾遂行詐欺之行為,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無從以其他手段取代,有羈押之必要,遂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予以羈押在案。被告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前開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亦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以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無理由。又被告以家有妻兒需人照顧請求交保云云,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有關不得駁回其具保聲請之法定事由。是本件聲請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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