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小字第507號
原   告  廖偉志
被   告  張瑞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6月9日上午10時1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提出從住處桃園
搭乘公車、火車或捷運到上班地點新北市新店區之搭車費用,並
提出家住桃園及修車13天(由維修廠出具證明)之證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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